事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职权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事项编号 11211300MB0W183574300013101200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业务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子项名称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 第七条 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申请考核单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申请考核单位、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wsdj.lnzwfw.gov.cn/pre_security_token?itemurl=default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楼C02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2650722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0421-2650722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新建】【复查】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 计量建标申请书.docx 计量建标申请书.docx
2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
1 1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新建】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 1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复查】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
5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新建】【复查】
申请人自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1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收费情况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特殊环节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IMG20171030100112.jpg
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问题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办件公示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2021-07-08 09:31:22.327 无此状态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朝阳供电公司 2021-07-08 09:31:05.074 无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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