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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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22018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子项名称 |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 ||||
审批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内地与台湾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公司;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演出公司。 | ||||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32669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文化体育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文旅广电局窗口 0421- 2632669 | ||||
权限划分 | 无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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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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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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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申请表.doc |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docx | 无 |
2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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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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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jpg | 无 |
3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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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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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jpg | 无 |
4 |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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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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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jpg | 无 |
5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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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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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docx | 无 |
6 |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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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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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是 | 无 | 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docx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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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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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特殊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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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自取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pdf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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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常见错误示例 | 暂无常见错误示例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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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