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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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
事项编号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22017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
审批业务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
子项名称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 | ||||
审批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款: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全市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变更审批。 |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
禁止性要求 |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对于需要补正的材料无法达到法定标准要求或现场勘验不符合要求无法整改等情况不予许可。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联系电话 | 0421-2632669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 ||
办理查询 | 0421-2632669 | ||||
权限划分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第十七条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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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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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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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2 |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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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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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否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是否允许减免 | 减免说明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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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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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特殊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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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现场领取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证书样照.png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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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常见错误示例 | 暂无常见错误示例 |
申报人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办结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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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