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兽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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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U984474300012007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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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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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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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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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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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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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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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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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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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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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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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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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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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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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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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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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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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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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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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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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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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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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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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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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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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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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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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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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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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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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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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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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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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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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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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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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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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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