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举行游行示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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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688P3000109121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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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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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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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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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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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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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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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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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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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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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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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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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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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联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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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第九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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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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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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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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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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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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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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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营商环境建设局二楼办事大厅 公安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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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8:30-11:3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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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88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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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0421-261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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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公用事业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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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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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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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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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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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886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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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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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公安机关(朝阳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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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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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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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不支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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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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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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