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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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020N3210139029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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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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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66号令)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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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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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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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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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中共朝阳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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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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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中共朝阳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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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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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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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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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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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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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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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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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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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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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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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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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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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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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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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78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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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7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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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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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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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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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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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或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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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或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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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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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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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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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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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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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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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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