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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首次
事项编码 11211300MB0W183574300103100500003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依据 2021年新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适用范围 市级审批食品经营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变更表、注销表。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s://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C02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0722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准营准办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办理查询 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法定为市、县两级具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职能。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变更表、注销表。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申请人自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空白表格.doc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示例样表.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自行下载电子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doc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据法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请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center.lnzwfw.gov.cn/)或前往经营地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填写完整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申报办理。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窗口受理,网上受理 行政审批科
窗口办结,网上办结(专网) 行政审批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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