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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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001031005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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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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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2021年新修正《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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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市级审批食品经营企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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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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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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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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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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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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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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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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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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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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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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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变更表、注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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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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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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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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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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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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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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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C02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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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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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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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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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准营准办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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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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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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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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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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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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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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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法定为市、县两级具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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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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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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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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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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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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