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颁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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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738795399J30001250450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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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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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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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危险化学品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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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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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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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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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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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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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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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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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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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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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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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应急管理部2018年12号、2019年1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时原须企业提交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制件)、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明等要件,改为部门内部核查;将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由企业提交,改为企业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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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审查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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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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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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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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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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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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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二楼B0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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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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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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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421-2899019;邮箱:26314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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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安全生产, 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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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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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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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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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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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查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网站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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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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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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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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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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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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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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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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