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2.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相关文件;
3.依法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4.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新建化工项目应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域;新建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建设项目,其储存设施应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可共享获取的国家及省级部门核发的证照及材料,免于提交;除法定必需的纸质材料外,其他材料自主采用线下纸质或线上电子形式提交,无需重复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