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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
事项编码 11210000729078881H221109919000501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b: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2.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4.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4号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3988600 024-86909316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设立变更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24-86909316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申请条件包括: a: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b: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2.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4.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变更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2
企业股东会决议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3
公司章程修正案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4
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其他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5
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6
股权转让协议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7
变更股东相关资料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8
新股东与其他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1
9
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金监发[2020]11号)
1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批复.pdf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初审 监管二处
复核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审查 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审批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办结 地方金融监管一处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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