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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事项编码 11211300MB0W1835743000172020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13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适用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经营企业;经批准合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08日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止性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市场局窗口 工作时间 工作日办理,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2650437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0421-2650437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无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08日国食药监安[2005]660号 ) 第二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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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doc 1.jpg
无备注
2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容缺受理办法
1 1 容缺受理承诺书.docx
3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政府部门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1 1 2.jpg 2.jpg
无备注
4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政府部门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1
无备注
5
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申请人自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1 555.jpg 4.jpg
无备注
6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 1 5.jpg 6.jpg等文件.zip
无备注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现场领取或邮寄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结果样本.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润辽宁朝阳医药有限公司 2023-09-06 08:54:31.667 2023-09-06 08:54:31.667 2023-09-06 09:35:20.656 办结
*润辽宁朝阳医药有限公司 2022-09-05 13:41:18.946 2022-09-05 13:41:18.946 2022-09-05 14:02:18.339 办结
*润辽宁朝阳医药有限公司 2021-09-03 15:25:59.363 2021-09-03 15:25:59.363 2021-09-06 11:02:32.335 办结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审查 营商环境建设科(行政审批科)
送达 营商环境建设科(行政审批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您好!我是“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智能机器人,您想了解什么?请告诉我,希望我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