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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审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申请变更名称、兼营、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制作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制作单位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020N300013901500003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适用范围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中共朝阳市委宣传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中共朝阳市委宣传部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无联办机构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双塔区人民路1B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3930880 监督投诉渠道 0421-2789016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需定期检验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 http://zwfw.zgcy.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第六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 (五)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 现场领取或邮寄 样本.jpg
无救济途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科
办结 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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