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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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656343L300013201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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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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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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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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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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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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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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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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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体育局 市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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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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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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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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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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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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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 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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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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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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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国家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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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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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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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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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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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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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86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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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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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文化体育法人: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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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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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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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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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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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86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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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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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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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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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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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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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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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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