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验收
|
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099911H221101902100001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
适用范围 |
无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
受理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辽宁省水利厅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申请条件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征地工作已经完成;(二)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三)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四)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六)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政府审计;(七)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八)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雍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地的生活条件基本具备;(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三)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五)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四)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五)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六)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无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三楼2号窗口
|
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24-83988671
|
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水务气象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规范性文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2〕77号)
第九条 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第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
承诺时限 |
2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0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