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183574300017202200001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审批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
适用范围 |
具有法人资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经营企业;经批准合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机构
|
申请条件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25日食药监安[2005]498号 )
第三条 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教学科研单位通过邮政营业机构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适用本办法。
|
禁止性要求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
|
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是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市场局窗口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办理,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联系电话 |
0421-2650437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监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
办理查询 |
0421-2650437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权限划分 |
无权限划分
|
承诺时限 |
即办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