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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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738795399J3000125045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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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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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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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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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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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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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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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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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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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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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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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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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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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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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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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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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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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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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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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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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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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二楼B0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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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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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电话咨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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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421-2899019;邮箱:26314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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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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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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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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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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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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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营商环境科 0421-2656809;窗口查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行政审批审批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网站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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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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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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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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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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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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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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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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