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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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020N3000139005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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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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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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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范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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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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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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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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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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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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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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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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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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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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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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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宣传导向安全隐患的问题。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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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对于需要补正的材料无法达到法定标准要求或现场勘验不符合要求无法整改等情况不予许可,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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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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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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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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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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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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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燕都大街人民路1B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 新闻出版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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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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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78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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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7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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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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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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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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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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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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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21-2789858、查询网址: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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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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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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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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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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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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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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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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