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占用草原10公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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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21016404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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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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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规章】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9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5号令 十、将《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 “(一)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10公顷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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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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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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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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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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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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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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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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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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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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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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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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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
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
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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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非国家重点项目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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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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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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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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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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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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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90号-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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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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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9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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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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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准营准办,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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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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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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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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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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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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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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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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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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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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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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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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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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