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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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000115016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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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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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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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符合《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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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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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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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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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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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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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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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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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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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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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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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且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七)”)
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除特定情形外,不与其它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九)”)3.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资规〔2017〕16号“(二)”)4.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号、财建〔2008〕22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5号“附件2”)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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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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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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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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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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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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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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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自然资源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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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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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86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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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65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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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国土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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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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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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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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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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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869312,;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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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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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和开采菱镁矿、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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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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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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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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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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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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