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346C3000116003000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适用范围 有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D0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51568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准营准办
法人:环保绿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查询 0421-2651568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报告;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jpg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jpg
2
2.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的方案;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 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docx 新建改建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或替代污染防治设施.docx
3
3.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
申请人自备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1 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docx 拆除或闲置期间的污染排放应急处理措施的方案.docx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的申请 自取或者邮寄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的审批申请.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科
审核 审批科
审批 副局长
办结 审批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您好!我是“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智能机器人,您想了解什么?请告诉我,希望我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