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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初步确认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4778321100701800001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适用范围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审核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一)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 总的原则(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2楼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927065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资质认证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421-2927065 网上查询: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市级、县级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审核依据:【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第一条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一)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第一条 总的原则(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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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进口设备购货合同(扫描件)
申请人自备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1 1 无附件.doc 无附件.doc
2
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号),2006年6月8日印发
1 1 项目可研报告中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xls 清单样例.xls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无特殊环节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其他 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窗口领取或邮寄 进口设备免税申请表初审样板.pdf
行政复议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单位
受理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审核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批准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办结 朝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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