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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办理
事项编码 11211300MB1582516X321201702600002 职权类型 公共服务
审批依据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 全市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办
申请条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zgcy.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友谊大街三段37号 二楼房屋租赁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3935906 监督投诉渠道 0421-2655111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公用事业
法人:公用事业
定期检验及依据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朝阳政务服务网 http://zwfw.zgcy.gov.cn
办理查询 0421-2856007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市级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法定要件
申请人自备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 1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办理时限到达前,申请人自行前往建平县房屋产权监督管理处领取
无救济途径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无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办公室
审批 房产科
办结 房产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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