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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再生育登记备案
事项编码:
11211322001205462P4211023030002
提醒:
1、您本次网上申报的办件,工作人员将在预受理之后联系您。
2、本人对办理该事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条件
办理该项业务,需满足以下申请条件才能进行业务的办理,请自检是否满足,符合请打勾。
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九条 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以及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要求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收取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注:本人对办理该事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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