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材料
1.容缺受理承诺书
2.公章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6.《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非公司企业法人)
8.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9.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11.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12.《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非公司企业法人)
1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分公司)
1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分公司)
15.《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1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1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9.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20.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2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本人对办理该事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