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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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3761813006B4000122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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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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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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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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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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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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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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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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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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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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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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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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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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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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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第十五条: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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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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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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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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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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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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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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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区龙城大街168号矿联网大厦-龙城区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大厦后身、太平洋电梯东侧) 2楼3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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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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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0421-7261808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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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7261801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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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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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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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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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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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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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7261808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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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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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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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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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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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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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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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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