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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住所
事项编码 112113823188661890421013100200701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适用范围 已取得辽宁省小餐饮许可证的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县级
受理机构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凌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不需要联审
申请条件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qhCode=cys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 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营商环境建设局 三楼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咨询地址: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421-6921582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12345;投诉地址:凌源市朝阳路西段18-3号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纪检监察室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就业创业, 准营准办
法人:准营准办, 其他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县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http://jyzz.lnspaqw.com/gongshi.aspx
办理查询 查询地址:凌源市东城街道牛河梁大街69号营商环境建设局三楼受理窗口;电话:0421-6921582,网上地址: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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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3、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30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食药监餐发〔2017〕22号)
1 小餐饮申请书.doc 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样本.pdf
2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3、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30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食药监餐发〔2017〕22号)
1
3
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3、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30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食药监餐发〔2017〕22号)
1 告知承诺.doc 告知承诺.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jpg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审核 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办结 政务服务大厅,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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