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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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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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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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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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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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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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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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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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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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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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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文件(备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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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文件(备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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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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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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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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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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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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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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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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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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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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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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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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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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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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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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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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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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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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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①使用林地申请表②现场查验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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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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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审查意见(含违法处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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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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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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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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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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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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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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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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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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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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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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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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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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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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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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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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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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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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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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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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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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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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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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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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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恢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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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恢复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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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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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矢量数据(含林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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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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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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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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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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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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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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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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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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