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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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215G3211006008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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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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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1〕27号)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委托下放至市级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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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动植物园等; (2)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科普网站、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3)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生产现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产品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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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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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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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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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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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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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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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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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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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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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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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3.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4.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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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考核不合格以及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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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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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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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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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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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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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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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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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1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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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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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教育科研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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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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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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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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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公示http://kjt.l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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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辽宁省科技厅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0421-261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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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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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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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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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8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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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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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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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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