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215G321100600800001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审批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支持科普工作,依法对科普事业实行税收优惠。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5号)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五、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六、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普基地和科普活动,由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税收优惠手续。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税务部门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第416号) 二、关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基地的认定,3.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4.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批准文件、其他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 第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认定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及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普基地应当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省科协对科普工作的检查指导。
适用范围 下列场所可以申请认定为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 (1)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文化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动植物园等; (2)教育科研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标本馆、陈列馆、实验室、科普网站、大型工程技术设施、工程中心、技术(推广)中心(站)、野外站(台)等; (3)公共场所类科普教育基地,如动物园、植物园、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海洋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旅游景点、人文景观等; (4)生产设施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生产设施(或流程)、生产现场、科技园区、企业科技展厅、企业产品展览馆等; (5)信息传媒类科普教育基地,如科普网站、科教电视频道、科普报刊等。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科学技术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科技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3.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4.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禁止性要求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封建迷信以及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一年内未能开展科普活动或连续两年未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的; (五)考核不合格以及已不具备科普基地条件的。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地市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zwfw.choayang.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http://zwfw.chaoyang.gov.cn/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综合受理窗口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 0421-2617976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教育科研
法人:准营准办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公示http://kjt.ln.gov.cn/
办理查询 辽宁省科技厅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0421-2617976.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承诺时限 3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8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全流程网上办理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一)具有良好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 1.具有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 2.每年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3.有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所需的专(兼)职科普人员5人以上; 4.有提供公众阅读和索取的科普教育文字、图片资料等。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1.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2.有健全的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科普活动项目责任制; 3.每年投入的科普经费能够满足开展科普活动的需要。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件及份数

纸质原件扫描

电子版上传

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申报表》
申请人自备
《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辽科发[2017]23号)第五条
1 (空白表)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docx 申报表样例.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关于命名**科普基地的通知 网上公示,窗口领取,快递送达 关于命名2019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的通知.pdf
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审核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办结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您好!我是“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智能机器人,您想了解什么?请告诉我,希望我的答复能够让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