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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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2211300MB1412322B3210175006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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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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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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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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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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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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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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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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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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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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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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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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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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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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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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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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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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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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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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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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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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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一号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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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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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72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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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272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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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档案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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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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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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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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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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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72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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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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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朝阳市档案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向市档案馆延期移交档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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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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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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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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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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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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