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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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81001208516Q400080500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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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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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 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八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修订)第十条 国家对为残疾人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规章】《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2017年8月31日修订)
第十九条 教育部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中对高校优秀辅导员进行表彰。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辅导员单独表彰体系并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
【规章】《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第二十四条 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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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符合相应表彰文件要求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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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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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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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北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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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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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北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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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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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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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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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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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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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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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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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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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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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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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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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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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 北大路72号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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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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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58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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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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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教育科研法人:文体教育面向其他组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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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具体以相应表彰文件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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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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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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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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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通过电话、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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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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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北票市教育局负责县级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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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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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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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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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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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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