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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
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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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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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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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还应当提交: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材料;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材料;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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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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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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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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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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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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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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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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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撤销)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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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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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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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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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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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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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变更_撤销)申请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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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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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〇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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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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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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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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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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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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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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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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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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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身份证、保安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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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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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4、《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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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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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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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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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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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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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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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出资人材料。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出资人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全体股东身份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国有资产的,须国有资产上级管理部门出具同意决定出资及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任职决定的情况说明材料;出资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出资人为社会团体组织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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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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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5、《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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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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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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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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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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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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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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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〇
有相应住所并提供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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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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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 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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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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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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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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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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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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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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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〇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外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所属国家或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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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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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4号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保安守护押运公司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3号) 第六条 设立保安守护押运公司,或者保安服务公司增设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业务,应当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申请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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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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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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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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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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