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律师跨省(调出)变更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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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02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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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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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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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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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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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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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司法厅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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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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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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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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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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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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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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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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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拟调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发的调档函;
2.经原所和原所管辖的司法局同意,结清帐目,交清承办案件,律师协会年度考核为称职;
3.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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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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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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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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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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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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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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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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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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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8398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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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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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司法公证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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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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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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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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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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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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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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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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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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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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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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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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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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