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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其他变更
事项编码 11211300001200346C300011600500024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适用范围 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的企业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行使层级 市级/隶属
受理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禁止性要求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市初审市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sso/thirdsso-information-center!Login.actio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02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421-2615300 监督投诉渠道 0421-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法人:环保绿化
定期检验及依据 无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市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http://permit.mee.gov.cn/
办理查询 电话查询:0421—2651568; 网站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市本级只核发除在省级开发区范围以外的企业排污许可
承诺时限 即办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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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其它事项变更);
申请人自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 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 申请表(试行)通用.doc 申请表(试行)通用样表.doc
2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1 1 承诺书.doc 承诺书样本.doc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证照 排污许可证 自取或者邮寄 排污许可空证.jpg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暂无常见问题 暂无常见问题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审批科
审核 审批科
审批 审批科
办结 审批科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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