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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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266Q3210111028000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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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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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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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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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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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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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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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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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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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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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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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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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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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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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八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2、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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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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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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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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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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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218.60.152.175:8100/lnsh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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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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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号 朝阳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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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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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421-265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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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261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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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设立变更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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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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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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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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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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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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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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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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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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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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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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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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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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