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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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18653211055005000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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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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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一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第六十项 未获得许可,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11号)附件1《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二、受理程序(二)初审。各市金融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金融监管局......(三)决定。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市金融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下发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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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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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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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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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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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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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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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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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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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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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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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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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一)注册资本金。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最低额为17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二)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2.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4.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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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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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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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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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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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repertory/view.do?itemId=79767e00-f1c0-45de-babc-70a1b59a76e7&type=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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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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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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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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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电话:0421-3608086;咨询地址:朝阳市新政府大楼A区439 网址: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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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421-12345 ,监督投诉举报邮箱: shangshike@163.com 网址: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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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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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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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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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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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网址: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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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网址: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电话:0421-2236079 ;咨询地址:朝阳市新政府大楼B区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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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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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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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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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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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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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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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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