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律师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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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230L200011200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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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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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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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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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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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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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司法厅审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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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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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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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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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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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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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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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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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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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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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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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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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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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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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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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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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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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8398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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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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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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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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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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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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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司法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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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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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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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初审,省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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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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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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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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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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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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