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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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346C3000116005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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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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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一百七十六条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
(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六)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七)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八)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运行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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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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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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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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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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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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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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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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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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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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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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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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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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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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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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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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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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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sso/thirdsso-information-center!Login.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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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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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朝阳市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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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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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6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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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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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环保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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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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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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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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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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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电话查询:0421—2615300; 网站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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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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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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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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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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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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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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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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