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革命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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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656343L321016802700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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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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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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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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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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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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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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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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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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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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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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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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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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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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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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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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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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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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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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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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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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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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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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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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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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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档案文物, 文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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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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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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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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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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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咨询电话:0421-286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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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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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级终审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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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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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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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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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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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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