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省内通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一类、二类、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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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40X5321011817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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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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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必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规范性文件】《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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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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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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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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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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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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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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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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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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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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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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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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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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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法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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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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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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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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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hz/declareAddr?itemCode=1121130000120040X5321011817100701&platformSource=ln_plat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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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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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厅运输分中心(龙城大街142号) 综合服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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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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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2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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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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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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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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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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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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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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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厅运输分中心(龙城大街142号) 综合服务台0421-72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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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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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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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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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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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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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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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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