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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变更取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事项编码 11210000001099911H200011900100004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适用范围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行使层级 省级/直属
受理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辽宁省水利厅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1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联合审批 联审部门
申请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六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禁止性要求 支持预约办理
办理类别 省初审省终审 是否集中办理
互联网申报地址 www.lnzwfw.gov.cn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三楼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62181492、024-83988671 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审批对象及领域 自然人:其他
法人:水务气象
定期检验及依据 通办范围 全省
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公示 辽宁省水利厅官网,辽宁省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024-83988671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0
权限划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六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是否容缺受理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事项信息展开
  •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收费情况
  • 特殊环节
  • 审批结果
  • 救济途径
  • 常见问题
  • 办件公示
  • 办理环节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六条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取水工程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4、符合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注:标注为☆可实行"容缺受理",标注为〇可实行"告知承诺"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渠道 法定依据描述 纸质原件

份数

纸质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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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下载 样例下载 备注
1
容缺受理承诺书
申请人自备
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职转发[2021]1号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签署《容缺受理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含电子签名)。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被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含电子印章)。委托办理容缺受理业务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明确授权。 第十一条 承诺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三)已经知晓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提供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五)承诺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时间; (六)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政务服务部门退回申请人; (七)违反承诺的责任。
2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png 容缺受理承诺书(范本).png
2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1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0211209.doc 取水许可变更申请书20211209.doc
3
取水许可证(纸质取水许可证提交,取水许可电子证无需提交)
申请人自备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第3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5 03取水许可证.jpg 03取水许可证.jpg
流程图: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是否允许减免 减免说明 备注
不收费
序号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法律依据及描述 实施机构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承诺办理时限
1 征求意见、听证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20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类型 结果名称 结果送达 结果样本下载
批文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准予xxx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人 申报时间 受理时间 办结时间 状态
暂无办件信息
办理环节 承办处室
受理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现场核验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决定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办结 省水利厅行政审批处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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