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19587206321101504300001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 适用范围 |
双塔区、龙城区项目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
|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数量限制 |
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审部门 |
无
|
| 申请条件 |
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要件齐全即可受理。
|
| 禁止性要求 |
无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
是否集中办理 |
否
|
| 互联网申报地址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
|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一段90号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 联系电话 |
0421-2869312
|
监督投诉渠道 |
0421-12345
|
|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https://zwfw.chaoyang.gov.cn/webSite/index.do
|
| 办理查询 |
朝阳市政务服务网查询、现场咨询、或拨打0421-2869312咨询
|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
| 权限划分 |
双塔区、龙城区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