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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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2253W400011500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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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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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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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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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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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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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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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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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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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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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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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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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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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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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真实有效即可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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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违反法规的情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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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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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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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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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chaoyang.gov.cn/lc/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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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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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新华路二段-6号双塔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双塔区行政审批局) 三楼自然资源局项目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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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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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399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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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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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规划建设法人:国土规划建设面向其他组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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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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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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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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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chaoyang.gov.cn/lc/webSite/index.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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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659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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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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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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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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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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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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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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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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