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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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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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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第一部分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二(一)【11】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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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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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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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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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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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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