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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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MB1859351E221012501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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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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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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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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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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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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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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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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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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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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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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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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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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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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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可共享获取的国家及省级部门核发的证照及材料,免于提交;除法定必需的纸质材料外,其他材料自主采用线下纸质或线上电子形式提交,无需重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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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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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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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省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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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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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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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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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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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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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咨询联系电话:024-86896459,024-86893057,024-8398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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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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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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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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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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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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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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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电话等方式查询办理进程。024-83988539(行政审批处)/024-86896459(危化品监管一处)/024-86893057(危化品监管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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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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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七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见附件1)。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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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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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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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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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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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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