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船舶登记—现有船舶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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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00120040X53210718037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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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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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89)交安监字72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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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属朝阳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的水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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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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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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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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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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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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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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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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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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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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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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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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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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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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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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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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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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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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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 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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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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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24-4388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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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0421-72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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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交通出行法人: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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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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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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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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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朝阳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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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龙城大街142号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分中心 0421-72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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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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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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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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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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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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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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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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