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外省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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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000001100230L2210112037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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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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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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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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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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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省级/直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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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辽宁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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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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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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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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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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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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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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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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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 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十五条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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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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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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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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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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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www.ln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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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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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中路103号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3楼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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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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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4-8398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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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24-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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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司法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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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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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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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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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司法厅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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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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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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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市考核报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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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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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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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现场受理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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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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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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