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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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22001205542B421110901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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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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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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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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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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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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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建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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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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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建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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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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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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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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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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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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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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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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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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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县(区)初审县(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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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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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lnwb.wxhxp.cn:8001/login?service=https://lnwb.wxhxp.cn:8008/pac4j-cas?client_name=CasCli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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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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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 营商环境建设局 公安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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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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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782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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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0421-7829626 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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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公安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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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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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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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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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公安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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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窗口查询:办公电话 0421-7829524;窗口查询地址建平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公安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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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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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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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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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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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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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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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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