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拍卖经营许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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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MB0W68936P3000121006000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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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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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七十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10项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委托下放沈阳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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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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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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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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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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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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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辽宁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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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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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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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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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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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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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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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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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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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地市初审省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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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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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auc.mofcom.gov.cn/auc_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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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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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省商务厅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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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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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0421-285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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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监督投诉电话:042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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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准营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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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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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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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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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辽宁政务服务网和辽宁省商务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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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省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方式查询事项的办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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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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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1.《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2.《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9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的函》(辽商人函[2016]47号)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省商务厅决定将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行政职权下放到沈阳市。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6号) 附件2:委托铁西区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8项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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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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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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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需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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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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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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