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地震预测意见接收与处置,澄清地震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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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1300738795399J32120250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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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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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行政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第2号令,1998年12月29日发布,同时实施。)
第九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测到与地震可能有关的异常现象和提出地震预测意见,均可以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发布。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因地震谣言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其授权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其他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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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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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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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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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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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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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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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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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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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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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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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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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无条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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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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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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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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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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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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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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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朝阳政务服务中心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大楼二层F05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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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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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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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0421-2899019;邮箱:26314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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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及领域 |
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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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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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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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物流快递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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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zwfw.zgc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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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0421-265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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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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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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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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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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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网上提交、网上受理、现场办结(无需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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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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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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