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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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编码 |
11211300738795399J321202501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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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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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号主席令 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40号公告 2011年6月1日执行)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倡公民自备应急救护器材,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排查和消除地震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定期进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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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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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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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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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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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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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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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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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限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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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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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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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审部门 |
不需要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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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申请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指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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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性要求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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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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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类别 |
市初审市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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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集中办理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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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申报地址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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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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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地址 |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人民路1B 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二楼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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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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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21-2656809;窗口咨询:朝阳市双塔区人民路1b朝阳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应急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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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咨询电话:0421-2899019;邮箱:2631413@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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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对象及领域 |
自然人:其他法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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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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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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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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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https://zwfw.chao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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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查询 |
0421-2656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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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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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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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时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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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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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及审批结果获取方式 |
全流程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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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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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行告知承诺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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